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109號
IPCA,103,行專訴,109,2015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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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孝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盧建川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謝秀玲   
參 加 人 蔡玟苓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10月29日經訴字第103061104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6年10月16日以「整合式保全裝置」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12項,經被告編為第9621 73 1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3301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1 年11月5 日 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 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之規定,於103 年3 月10日以(103 )智專三(二) 04193 字第103203157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 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同年10月29日經訴字第10306110430 號決定駁回,原告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行變更爭點並未給予原告陳述意見機會,有關系爭專 利不具進步性部分參加人未提出之理由,被告未通知原告補 充答辯,顯然違法。關於參加人所主張「證據2 、6 與系爭 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3 、6 之組合」,與被 告認定「證據2 、5 、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 證據2 、3 、5 、6 之組合」為證據之不同組合,形成不同 的待證事實,已實質變更爭點




㈡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 ⒈被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簡化為僅有「整合式保全裝置」 「監控中心」、「影像擷取模組」、「影像儲存模組」、 「感應器」、「保全主機」等組成元件為「結構特徵」, 其他技術特徵均歸為「非結構特徵」略而不論,並未以新 型專利整體為審查對象,已有違誤且違反「整體觀之」原 則。
⒉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第1 、2 、3 、7 項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一 保全主機」、「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 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證 據2 未揭露一保全主機與監控中心」,證據2 既未揭示 「保全主機」、「監控中心」,當然未揭示「傳送一整 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一保全主機」、「整合該偵 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 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 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 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既為各自傳送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當然未揭 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 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 控中心」等技術特徵。就技術手段而言,證據2 與系爭 專利先前技術均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 」、「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 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就技術功效而言,因證據2 未揭示傳送偵 測訊號與監控影像至監控中心,而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存 在各自傳送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造成「需要多配置一條 傳輸線的成本花費」、「因傳輸過程錯誤造成接收資料 不完整」等問題,即使組合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 仍存在此問題,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技術功效。是證 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依附 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因此,證據2 與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3 、7 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 、4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證據4 係經由RS-485埠控制無線影像接收機21A 、21B 以 無線傳輸方式輪流將每一攝影機的影像要回,乃連接數位 保全控制盒與無線影像接收機,與連接保全主機及影像儲 存模組不同,亦未揭示傳送整合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之整 合資訊至監控中心。證據4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 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 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其中該保全主機 係透過一RS485 介面連接該影像儲存模組」等技術特徵。 證據2 、4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 、5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第5 、6 、8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5 之行動通信模組將視訊資料及其他資料傳送至遠端 移動裝置,其TCP/IP處理係行動通訊模組(30)內部之訊 號處理,並未揭示監控中心,亦未揭示傳送整合偵測訊號 與監控影像之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更未揭示保全主機透 過網際網路傳送整合資訊。證據5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 訊至一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 整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其中該保 全主機係以一無線方式傳送該整合資訊」、「其中該保全 主機係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該整合資訊」等技術特徵。是證 據2 、5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第 5 、6 、8 項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 、5 、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第9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6 之資料庫主機30包含網頁伺服器32提供使用者點選 登入,並未揭示監控中心,亦未揭示傳送整合偵測訊號與 監控影像之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更未揭示保全主機透過 網際網路傳送整合資訊。證據6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 至一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 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其中該保全 主機係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該整合資訊」等技術特徵,故證 據2 、5 、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第9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3 、7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一保 全主機」、「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 ,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證據2 未



揭露「一保全主機與監控中心」,證據2 既未揭示「保全 主機」、「監控中心」,當然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 一監控中心」、「一保全主機」、「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 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 等技術特徵。證據3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 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 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證據3 之監控 主機係傳送影音資料訊號,並未整合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 為整合資訊,亦未傳送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證據3 未揭 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號 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 心」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欲解決因各自傳送偵測訊號與 監控影像造成「需要多配置一條傳輸線的成本花費」、「 因傳輸過程錯誤造成接收資料不完整」等技術問題,證據 2 與證據3 均未意識到,亦非用於解決此技術問題且證據 2 與證據3 均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 「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整 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組合證據2 與證據3 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且證據2 未揭示傳送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至監控中心,而證據3 未 揭示傳送偵測訊號至監控中心,即使組合證據2 與證據3 仍存在監控中心資料不完整問題,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 技術功效。是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依附於獨立項之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因此,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 3 、7 項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2 、3 、4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 步性:
證據4 係經由RS-485埠控制無線影像接收機21A 、21 B以 無線傳輸方式輪流將每一攝影機的影像要回,乃連接數位 保全控制盒與無線影像接收機,與連接保全主機及影像儲 存模組不同,亦未揭示傳送整合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之整 合資訊至監控中心。證據4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 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 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其中該保全主機 係透過一RS485 介面連接該影像儲存模組」等技術特徵。 因此,證據2 、3 、4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2 、3 、5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6 、8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5 之行動通信模組將視訊資料及其他資料傳送至遠端 移動裝置,說明書第9 頁之TCP/IP處理係行動通訊模組( 30)內部之訊號處理,並未揭示監控中心,亦未揭示傳送 整合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之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更未揭 示保全主機透過網際網路傳送整合資訊。證據5 未揭示「 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 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 「其中該保全主機係以一無線方式傳送該整合資訊」、「 其中該保全主機係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該整合資訊」等技術 特徵。因此,證據2 、3 、5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第5 、6 、8 項不具進步性。
⒐證據2 、3 、5 、6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9 至12項不具進步:
證據6 之資料庫主機30包含網頁伺服器32提供使用者點選 登入,並未揭示監控中心,亦未揭示傳送整合偵測訊號與 監控影像之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更未揭示保全主機透過 網際網路傳送整合資訊。證據6 未揭示「傳送一整合資訊 至一監控中心」、「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 合資訊,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其中該保全 主機係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該整合資訊」等技術特徵。故證 據2 、3 、5 、6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9 至 12 項 不具進步性。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被告抗辯:
㈠舉發人主張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之證據時,應至少包含主張所 依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之證據,以證明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 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再進一步組合可證明附屬項所界定之 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之證據。如舉發人主張附屬項不具進步 性之證據,未包含主張所依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之證據時, 應認舉發人實質上之主張包含該證據,被告就該證據予以審 查,並無超過舉發主張範圍之嫌,自無未行使闡明權而剝奪 原告答辯權之情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9 至12項係直接或間 接依附於請求第8 項之附屬項,其整體技術特徵包括所依附 請求項8 及附屬項請求項第9 至12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而參 加人於敘明證據2 、5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後 ;就系爭專利請求項第9 至12項不具進步性之論述,僅敘明 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9 至12項所界定之附屬技術 特徵,並主張證據2 、6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 2 、3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第9 至12項不具進步性。因



此,參加人主張附屬項請求項第9 至12項不具進步性之證據 ,雖未包含主張所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8 不具進步性之證據 ,惟由前揭論述可知,應認參加人實質上真意,係以證據2 、5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3 、5 之組合, 以證明所依附請求項8 之所有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再組合 證據6 以證明附屬項請求項第9 至12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不具 進步性。是並無原告所稱參加人爭點不明確情形。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合式保全裝置、監控中心、影像擷 取模組、影像儲存模組、感應器及保全主機等技術特徵, 為整合式保全裝置內部各組成元件間之安排、配置,應屬 物品「構造」之結構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傳送 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擷取至少一監控影像」、 「接收並儲存該影像擷取模組所擷取之該監控影像」、「 用以偵測環境之變化狀態,並發送至少一偵測訊號」及「 接收該感應器所發送之該偵測訊號,並連接該影像儲存模 組,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 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等技術特徵,則係影像與偵測訊 號之擷取、整合、傳遞與接收過程,應屬方法、步驟或流 程之非結構特徵,且均未改變或影響前述影像擷取模組、 感應器等結構特徵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⒉證據2 之說明書記載及圖式第2 圖,已揭示一監視裝置, 係由一處理單元4 分別連接一控制單元41、一計時單元43 、一影像擷取單元44、一感測單元45及一記憶單元46所組 成。其中該影像擷取單元44,係用以在其監視區域內以拍 照或;攝影形式擷取影像信號;該感測單元45,係用以在 監視區域內偵測移動物體,並發出一擷取信號予該處理單 元4 ,以令該影像擷取單元44進行影像擷取;該記憶單元 46,係提供緩衝暫存作用,及用來記憶透過影像擷取單元 44所擷取之數位影像信號。故證據2 之監視裝置、影像擷 取單元44、記憶單元46、感測單元45等元件,分別已揭露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整合式保全裝置、影像擷 取模組、影像儲存模組、感應器等技術特徵。
⒊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揭示保全系統在保全端方面包含監控 中心,在用戶端方面則分別配置接收感應器的偵測訊號之 保全主機,及接收攝影機的監控影像之影像伺服器,且分 別以傳輸線連接監控中心,傳送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至監 控中心。而證據3 之說明書記載與圖式第1 圖,則揭示一 種主動式監控裝置,包括有一監控主機,透過網路系統2 連結.遠端監控系統3 ;多數個影音擷取單元4 ,配置於



各個不同之區域並連訊至上述監控主機1 ;多數個感測單 元5 ,設置於各不同區域位置,並連訊至上述監控主機1 ,並由證據3 之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3 行以下記載可知, 當各感測單元5 因事件發生而產生設定的觸發訊號時,該 訊號將啟動事件觸發監控機制,監控主機1 並將所紀錄之 影音資料及告警訊號透過網路系統2 傳送到遠端監控系統 3 。因此,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保全端之保全主機、用戶 端之影像伺服器與監控中心,或證據3 之遠端監控系統3 、主動式監控裝置所包括之監控主機1 ,亦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監控中心、整合式保全裝置所包含保全主機 等技術特徵。
⒋綜上所述,證據2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證據2 、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結構特徵,且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非結構特徵並未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 而非屬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是以,所屬技 術領域據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或證據2 、3 之組合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而足以證明其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12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獨立項請求 項1 之附屬項,除包含請求項1 之整體技術特徵外,並進一 步界定其技術特徵,關於該等請求項之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直接依附請求項1 由系爭專 利先前技術所記載「隨著用戶端所需監控的場所越大…… 必須有一個影像伺服器,用以儲存或管理所有攝影機的監 控影像」;或由證據3 之記載,可知監控主機1 ,係為主 具有儲存、資料訊號接收、處理及傳訊功能之系統設備, 且多數個影音擷取單元4 所擷取之影音資料均傳送到監控 主機1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 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影像伺服器或證據3 之監控主機1 所揭露。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 直接依附請求項1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 特徵,由證據2 說明書記載「記憶單元46係包含一隨機存 取記憶體461 (SDRAM )及一快閃記憶卡462 (Flash Ca rd)..用來長效記憶透過影像擷取單元44所擷取之數住 影像信號」,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3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 徵已為證據2 所揭露。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4 直接依附請求項1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 特徵,由證據4 說明書記載「而數位保全控制盒22……經 由RS-485埠控制無線影像接收機21 A、21B 以無線傳輸方 式輪流將每一攝影機的影像要回,送至影像數化卡作數化



處理後,供數位監控台23作畫面顯示處理」,可知系爭專 利請求項4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所揭露。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5 直接依附請求項1 ,請求項6 直接依附 請求項5 ,請求項8 直接依附請求項1 。惟由證據5 說明 書之記載,證據5 之監視及警示裝置包括一行動通訊模組 30,用以將該視訊整合模組20所輸出之影像資料及其他資 料,傳送至一遠端行動裝置74,是已揭露「以無線方式傳 送該整合資訊」之技術特徵。再由該說明書之記載,行動 通訊模組30通常可包括一GPRS模組31,則已揭露「該無線 方式係選自GPRS」之技術特徵,而其他GSM 、3G、WiFi 、Wima X等無線方式,則僅為具有相同功能之已知技術手 段的等效置換,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亦應為所屬領域 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復由該說明書之記載「將 影像資料……以網路技術,例如TCP/IP處理之後,將資訊 經由GPRS模組31傳送至基地台」,則可知證據5 已揭露「 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該整合資訊」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 5 分別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6 、8 項進一步界定 之技術特徵。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7 直接依附請求項1 ,惟由系爭專利先前 技術所記載之「保全主機需配置一條傳輸線而連接監控中 心,以傳輸偵測訊號至監控中心」;或由證據3 說明書之 記載,監控主機1 以有線或無線傳訊方式之其一,透過網 路系統2 將影音資料及告警訊號傳送到遠端監控系統3 , 可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或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請求項8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 請求項9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請求項9 ,而系爭專利 請求項12依附請求項9 。證據6 係揭露一可進行雙向溝通 的多功能保全系統,由其說明書之記載,可知該系統具有 一資料庫主機30,包括保全資料庫伺服器31及網頁伺服器 32。前者功用在於寫入用戶主機10目前保全狀態之信息, 後者則是提供各種格式的網頁供使用者點選進入,故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又由證據6 說明書之記載,可知該用戶主機10的周邊設備可為具影像 監視功能的攝影機信號轉換控制器,且包括一感知元件集 中器15,可用來集中處理所有感知元件的信號;而由證據 6 說明書之記載,已揭示當使用者在進入網頁後,可查詢 在保全資料庫伺服器31中有關該用戶主機10目前有關該用 戶主機10的保全狀態,並且可下達控制指令,透過保全主 機10對用戶主機10的周邊設備(即周邊設備之攝影機信號



轉換控制器、感知元件集中器15)進行遙控。是證據6 亦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0、11、12項進一步界定之技術 特徵。
㈣綜上,被告以舉發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第1 至12項不 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第4 項之規定 。
㈤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抗辯:
㈠被告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2項之技術特徵,已被舉發證 據6 揭露,而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2項屬於直接或間接 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屬項,故判斷該等附屬請求項 不具進步性時,實質上應包含得證明系求項8 不具進步性之 舉發證據2 、5 及6 或舉發證據2 、3 、5 及6 等先前技術 之組合,故原告稱被告有自行變更參加人主張之爭點,並無 可採,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載之技術特徵,即透過「網際網 路」傳送資訊,顯屬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廣為大眾所知悉 之通常知識,故先前技術即便未結合舉發證據5 所對應揭露 之技術內容,仍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
㈡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技術手段之審查,已就「元件 」與「方法」部分加以認定,並就影像與偵測訊號之擷取、 整合、傳遞與接收過程等「方法」部分,認定為不符合新型 專利定義之「非結構特徵」,且就各該元件間之「連接關係 」等「結構特徵」,一一與證據2 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所 揭露之技術內容詳為比對、充分判斷,並就系爭專利請求項 1範圍與證據2 、3 之組合之比對,就上開「連接關係」, 與該等舉發證據所揭露之技術內容,進行比對,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整合式保全裝置」所載之「影像擷取模組」、「 影像儲存模組」、「感應器」、「保全主機」及「監控中心 」等「元件」,及元件間之「連接關係」等「結構特徵」, 與各舉發證據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一一詳為比對判斷,被告 並未忽略因各組成元件間之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對結構特 徵之影響。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至12項,均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明確記載現有保全主機之接收感應 器的偵測訊號之保全主機與接收攝影機的監視影像之影像 伺服器,兩者是分開配置且分別傳送訊號給監控中心,而 此種方式導致需多配置一條傳輸線且兩訊號之一容易在傳 輸過程中遺失之問題,是系爭專利之申請前已明確存在解 決上述技術問題之動機。證據2 除了已揭露一種監視裝置



,一影像擷取單元44係用以在其監視區域內以拍照或攝影 形式擷取影像信號,一記憶單元46係包含一隨機存取記憶 體461 (SDRAM )及一快閃記憶卡462 (Flash Card), 分別提供緩衝暫存作用,以及用來常效記憶透過影像擷取 單元44所擷取之數位影像信號,一感測單元45係包含一被 動式紅外線感應器及一運算放大器,用以在監視區域內偵 測移動物體,並發出一擷取信號予該處理單元4 ,以令該 影像擷取單元44進行影像擷取,且也揭露有處理單元4 可 將影像擷取單元擷取之數位影像信號併同計時單元附加即 時之時間資訊儲存於記憶單元,在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 載,其先前技術包括:一接收感應器的偵測訊號之保全主 機,與一接收攝影機的監控影像之影像伺服器,兩者分別 配置且各自傳送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至保全端的監控中心 ,且保全主機需配置一條傳輸線而連接監控中心,影像伺 服器也需配至另一條傳輸現而連接至監控中心,即已明確 記載現有保全主機可以將感應器的偵測訊號輸出至監控中 心進行監控。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 得根據證據2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經由簡 單組合及改變,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 徵。又證據3 與系爭專利均屬監控技術領域,由於舉發證 據3已揭露了監控主機可以透過網路系統傳輸影音資料至 遠端監控系統進行監控之技術內容,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得根據舉發證據2 及證據3 ,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在證據2 已給 出將視訊輸出至外界供監控之技術教導及啟示,以及證據 3 已有揭露監控主機可以透過網路系統傳輸影音資料至遠 端監控系統進行監控(即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保全主 機傳送該整合資訊至該監控中心),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顯能夠依證據2 及證據3 所揭露之先前技術內容,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應認定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具不進步性之情況下,復系爭專利 請求項第2 、3 、7 項之附加技術特徵已被證據2 或系爭 專利先前技術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特徵 已被證據4 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5 、6 、8 項之附 加技術特徵已被證據5 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9 、10 、11、12項之附加技術特徵已被證據6 所揭露,故對於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僅需簡單組合或改變 ,即得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12項所記載之技術 手段,應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⒊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具不進步性之情況下,由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第2 、3 、7 項之附加技術特徵已被證據2 及習 知技術或通常知識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加技術 特徵已被證據4 及習知技術或通常知識所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第5 、6 、8 項之附加技術特徵已被證據5 及習知 技術或通常知識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9 、10、11、 12 項 之附加技術特徵已被證據6 及習知技術或通常知識 所揭露,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顯能 夠依該等舉發證據所揭露之先前技術內容與習知技術或通 常知識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12項之技 術手段,故亦應認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
㈣綜上所述,在舉發證據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 已揭露了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所記載之所有技術特徵的情況下 ,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僅需簡單組合或改變 ,結合該等先前技術,即得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至 12項之技術手段,故應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至12項不具 進步性,均應予撤銷。
㈤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96年10月16日形式審查准予專利,是系爭專 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 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為斷。本件爭點如下( 本院卷第128至129頁準備程序筆錄):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7 項是否不具進步 性?
 ⑴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⑵證據2 、3 之組合。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是否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4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⑵證據2 、3、4 之組合。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6、8項是否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5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⑵證據2 、3 、5 之組合。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10、11、12項是否不具進步 性?
 ⑴證據2 、5、6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⑵證據2 、3 、5、6之組合。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2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



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 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新 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 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 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 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 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 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說明書【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記 載,本創作係有關一種保全裝置,特別是一種整合式保全 裝置。(舉發卷第63頁)。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係針對傳統技術上,保全系統的安排大多分為用 戶端與保全端。在用戶端方面包含感應器及保全主機,而 在保全端方面則包含監控中心。當用戶端遭遇不明人士入 侵,而觸發感應器時,用戶端的保全主機會接收到感應器 的偵測訊號,進而通知保全端的監控中心。此時,保全端 的監控中心獲知偵測訊號後,即通知或派遣保全人員前往 用戶端探查,而掌握用戶端現場狀況以進行後續處理。除 了上述於用戶端裝設感應器及保全主機外,目前有許多保 全系統會同時在用戶端裝設攝影機,以提供保全端的監控 中心可即時獲取用戶端的監控影像,而掌握環境周圍的狀 況。隨著用戶端所需監控的場所越大,相對所需的攝影機 數量也就越多,由於攝影機的數量不只一個,所以必須有 一個影像伺服器,用以儲存或管理所有攝影機的監控影像 。最後,透過影像伺服器將監控影像傳送至保全端的監控 中心。由上述的說明可知,接收感應器的偵測訊號之保全 主機,與接收攝影機的監控影像之影像伺服器,兩者在配 置上是分開的,而且也是分別由兩者各自傳送偵測訊號與 監控影像至保全端的監控中心。然而,這樣的配置方式將 會有如下的問題產生:⑴保全主機需配置一條傳輸線而連 接監控中心,以傳輸偵測訊號至監控中心。同樣的,影像 伺服器也需配置另一條傳輸線而連接監控中心,以傳輸監 控影像至監控中心。如此,將產生需要多配置一條傳輸線 的成本花費。⑵保全主機與影像伺服器兩者分別傳輸各自 的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至監控中心,容易造成監控影像已 傳送到監控中心,但偵測訊號卻在傳輸過程發生錯誤而未



傳送到監控中心。或者,偵測訊號順利傳送到監控中心, 但監控影像卻在傳輸過程中遺失。如此,將造成監控中心 所接收到的資料並不完整。因此,如何解決傳統技術上保 全系統配置所產生的問題,為一亟待解決的議題。有鑑於 此,本創作提出一種整合式保全裝置。不需多增加一條傳 輸線的成本,且整合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為整合資訊,同 時傳送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如此,可避免其中任一項資 料的遺失或在傳輸過程中發生錯誤,而造成監控中心無法 接收完整資料的情形產生。本創作提出一種整合式保全裝 置,用以傳送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該整合式保全裝置包 含:至少一影像擷取模組,用以擷取至少一監控影像;影 像儲存模組,接收並儲存影像擷取模組所擷取之監控影像 ;至少一感應器,用以偵測環境之變化狀態,並發送至少 一偵測訊號;保全主機,接收感應器所發送之偵測訊號, 並連接影像儲存模組,整合偵測訊號與監控影像為整合資 訊,傳送整合資訊至監控中心。(舉發卷第63頁及其反面 之系爭專利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新型內容】)。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共12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舉發卷第60頁及其反面)。而請求項1 :「一種整 合式保全裝置,用以傳送一整合資訊至一監控中心,該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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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