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3年度,31號
IPCV,103,民專上,31,20150709,2

1/3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訴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順田
訴訟代理人桂齊恒律師
代理人廖正多律師
輔佐人游登銘
訴訟代理人李順耀
被上訴人侯山田
林碧鳳

共同
訴訟代理人何永福律師
輔佐人鄭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侯山田林碧鳳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被上訴人侯山田自民國10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上訴人林碧鳳自民國10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侯山田林碧鳳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
1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與侵害上訴人所有第M323493號新型專利之物品。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審被告為侯山田即南巫工業社林碧鳳即英泰捲門材料行,均為獨資商號。南巫工業社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



16日將負責人由侯山田變更為侯國雄(見本院卷一第75頁)。英泰捲門材料行於102年11月14日,將負責人林碧鳳變216頁)。按獨資之商號,雖依
行政法規而得以登記之事業名稱對外營業,惟該獨資商號本身並非法人,且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亦未賦予獨立之法律人格,無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因獨資商號屬個人之事業,其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不同之負責人即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上人格即不同一,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01號民事判例所稱之「該商號與其主人既屬一體」,即同此旨趣。亦即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應發生於該負責人與法律行為相對人間,因此獨資商號若因業務締約或涉訟,均應以實際經營之個人即負責人為當事人。而獨資商號經營者之更替,法律並未有法定債務承擔之擬制,至多
2僅得推認為商號名稱甚至生財器具等之轉讓,倘未有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等特別約定,尚難認後手經營者概括承受前手經營者因商號業務所生債權債務關係。則上訴人於上訴後之103年9月1日將被上訴人林碧鳳即英泰捲門材料行更正為林碧鳳(見本院卷一第73至74頁),另於104年1月16日將被上訴人侯山田即南巫工業社更正為侯山田(見本院卷一第213至214頁),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予准許。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6,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104年1月16日擴張其上訴聲明第2項(即原審之第1項)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096,175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侯山田除前述金額外應另行給付上訴人992,925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73至74、213至214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毋庸得被上訴人之同意,亦應准許,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為中華民國新型第M323493號「組合式壁板」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侯山田於經營南巫工業社時,生產製造品名為「塑膠中空壁板」產品(下稱系爭產品),被上訴人林碧鳳則於經營英泰捲門材料行時,販售
3系爭產品。上訴人於102年1月11日自被上訴人林碧鳳所經營之英泰捲門材料行購得系爭產品,經送鑑定後認系爭產品侵害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上訴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損害之責及不得再行製造系爭產品。
(二)系爭專利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3、被上證1至3之內容所完全公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1之技術特徵:
1所記載之組合式壁板,包含複數板體,每一
板體4包括一基板40,及分別接設於該基板40之兩相反端之一第一結合組41及一第二結合組42,該基板40具有一外表面401,及一反向於該外表面401之貼設面402,該外表面401上凹陷形成有至少一往該貼設面402逐漸傾斜的斜面區403,該第一結合組41具有由該基板40之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該基板40之貼設面402的一第一嵌接板412及一第一凸伸板411,以及一設置於該第一嵌接板412而形成有一凹槽410的第一嵌接部413,該第二結合組42具有由該基板40之另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該基板40之貼設面402的一第二嵌接板422及一第二凸伸板421,以及一設置於該第二嵌接板422之自由端且形成有一卡制空間420的第二嵌接部423;當該板體4之第一結合組41與另一板體4'之第二結合組42'彼此相互結合時,是使該第一結合組41之第一凸伸板411相對應地卡制於另一板體4'之第二嵌接部423'的卡制空間420'內,同時,另一板體4'之第二凸伸板421'是可相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410內,且由該第一
4結合組41、該第二結合組42'及該二板體4、4'之基板40、40'可界定出一概呈矩形之容置空間44。
5頁末行至第6頁第一段有關先前技術待解
決問題記載有「……在該等板體11、11'彼此相互搭接時,由於另一板體11'之扣接部112'是直接疊設於該板體11之固接槽110內,會產生一肉眼可辨視之搭接邊113,不但不美觀,而使得搭接組裝後之壁板1缺乏整體感,仍可看出是由多數板體11搭接拼裝而成,並且容易於搭接邊113之部位累積汙垢,



形成不容易清理等問題。……」;反觀系爭專利在說明書第6頁第三段所記載的創作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組裝時能隱藏銜接、固定部位,整體性佳且造形美觀之組合式壁板。」,另外在說明書第7頁第二段所記載可達到的功效包括有:藉由該第一、二結合組及該二板體之基板界定出一可供螺釘隱藏式地釘設固定該板體的容置空間,而使得該組裝式壁板具有組裝後之整體性及裝飾性,且藉由該斜面區之設計,而可在組合時產生階層連續延伸之效果,達到裝設更牢固、組裝美觀之功效,而應用範圍更廣泛。
1、2之部分:
被上證1為揭露一種「具有砌口組合變化之平面塑膠板」,被上訴人主張在被上證1揭露有由押出機配合模具可生產製成一般硬質中空壁板、一般硬質發泡中空壁板、硬殼發泡實心壁板、共押(硬質+發泡)實心發泡壁板等,亦即僅所公開有壁板可為實心或中空或硬質或發泡等型式,被上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重要技術特徵;而被上證2係揭露一種「發泡壁板及其製造方法」,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證2公開有塑膠壁板有各種型式外觀,或內部填充有發泡材的實心板等,在被上證2所公開之內容中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重要技術特徵,故被上證1、2
5之內容僅公開有壁板之構造為實心壁板或有空心壁板,前開引證均未將系爭專利在請求項1所記載之所有技術特徵完全公開揭露,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所欲達到的目的及功效。3之部分:
3為一種「PU發泡隔間壁板結構改良」,所揭露為一種實心板體,在壁板頂緣具有面板預先彎折成型的上突軌及下突軌,且上突軌高於下突軌,壁板底緣亦具有面板預先彎折成型的上、下座槽,上座槽高於下座槽,且上座槽與上突軌位於同一對應側,下座槽與下突軌位於同一對應側。經比對可知被證3完全未揭示任何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斜面區403之構造。再被證3之壁板頂緣具有上、下突軌,在壁板底緣成型有上、下座槽,以一壁板頂緣的上、下突軌與另一壁板底緣的上、下座槽結合,此構造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故被證3並未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予以揭露公開。再被證3在說明書第3頁第四段之主要目的中記載可達到的功效為「……由於相鄰壁板的上、下突軌12/13與上、下座槽14/15間對應的彎折變化較多,其多道彎拆設計除可形成卡固作用外,又可達到防止水由其縫隙滲入之防水效果,若再加上下座槽內部填設彈性體,亦可隔絕水滲入以及面板之裝飾功能,以達到防水性及結合性均佳之設計目的……」,則所欲解決



先前技術之問題完全不同,且所欲達到的目的功效,系爭專利在於組裝時能隱藏銜接、固定部位,整體性佳且造形美觀之組合式壁板,以及使該組裝式壁板具有組裝後之整體性及裝飾性,反觀被證3在於以相鄰壁板的上、下突軌12/13與上、下座槽14/15間對應的彎折變化較多,以具有卡固作用及防止水由其縫隙滲入之防水效果。由前述之分析說明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3之技術特徵完全不同。

61所記載相鄰板體間的組合方式,如說明書第9頁所載,先以數螺釘3將另一板體4'的第二嵌接板422'穿釘固定於該牆壁2上,再使板體4之第一凸伸板411相對應地穿伸卡制於另一板體4'之第二嵌接部423'的卡制空間。並使另一板體4'之第二凸伸板421'相對應地嵌設於板體4之第一嵌接部413的凹槽410內。因此系爭專利在各板體相互組裝完成後,能隱藏銜接、固定部位,整體性佳且造形美觀之組合式壁板,以及使得該組裝式壁板具有組裝後之整體性及裝飾性,以及所形成之容置空間可供容置螺釘及在螺釘結合板體後更具有較佳的穩固性。而被證3在組裝完成後,於兩相鄰壁板之間形成有明顯可見之接縫,故於組裝後的壁板表面形成多條的細縫或橫槽17,若安裝在戶外,長期使用之下必會有滲水之問題產生,故只適合安裝於室內,更存在有外形不美觀的問題。再由被證3所揭示之內容可知,兩相鄰壁板結合後所形成之藏釘空間不足,需使用特殊小釘。故系爭專利相較於被證3具有裝飾性佳、應用範圍廣、優良之防水效果等優點。
3之部分:
被上證3為一種「室外壁板卡合組裝結構改良」,其主要揭露有係使該壁板金屬板21之架緣肋27係呈平直斜向設置,而壁板金屬板之夾跨槽25亦對應呈斜向設置,且使偏斜之立向角度限定在15°至25°間,再配合夾跨槽25下緣側中段凹設一弧溝槽29,使弧溝槽內得預置固定一密合膠條,並夾抵於夾跨槽與架緣肋間者,得促使室外壁板之組裝,達到斜插式組合、方便施工組裝與密閉效果良好之實用目的。又說明書第6頁第一段內容記載「……金屬板(21)底部先向內彎折一平伸部(24),再延伸彎折一夾跨槽(25),又金屬板(21)頂部先向前彎折一斜伸部(26),再對應夾跨槽(25)延伸彎折一架緣肋(27),且架
7緣肋(27)內緣邊續向上延伸彎折一架固板(28),……」,故被上證3係利用向前彎折一斜伸部26而可形成有對應之架緣肋27,藉由呈斜向設置之架緣肋27以斜插式組合在另一壁板的夾跨槽25內;被上訴人稱被上證3在金屬板21頂部先向前彎



折一斜伸部26,並指稱該斜伸部26即為系爭專利在貼設面402所形成的傾斜的斜面區403,然系爭專利之斜面區403在說明書第10頁第二段及第11頁第二段均概略提出板體4之斜面區403的設計,更使該組合式壁板在組合時,能形成階層不斷延續之態樣,較佳的裝飾性,廣泛適用於各種場合等目的功效,而與被上證3完全不同。再系爭專利所具有呈傾斜的斜面區403,位在兩相鄰板體4、4'的接合處,具有可防滲水功能。3、被上證1至3等予以組合而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記載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3及被上證1、2之內容所完全公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記載有該板體4的一端連接於該基板40鄰近於該貼設面之一端,且另一端往該外表面之方向斜向延伸地連接於該第一結合組之第一嵌接板一支撐板43,該支撐板、該基板與該第一嵌接板圍繞界定出一截面為三角形之柱狀空間45等技術特徵。而參照被證3及被上證1、2所揭露之內容,無法尋得被上訴人所稱揭露有一截面為菱形之柱狀空間45。另觀諸被上訴人準備書狀第9及10頁上所示之內容,系爭專利位在該支撐板、該基板與該第一嵌接板圍繞界定出一截面為三角形之柱狀空間45此一技術未為被證7至9所公開。再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一段所記載,藉由截面為三角形之柱狀空間45之設計能夠分散施加於該第一
8嵌接板412之外表面的應力,以保有較佳之抗壓、承重耐性,可支撐該第一嵌接板412不致受壓彎曲的功效,亦未為被證3及被上證1、2之內容所公開揭露。故任何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輕易將被證3及被上證1、2等予以組合而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具有進步性。3.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記載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3及被上證1、2之內容所完全公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請求項2之附屬項,記載有該第一結合組之第一嵌接部413,具有一連接該第一嵌接板412,且由該第一嵌接板先向下彎折,再往遠離該基板方向延伸而概呈L形之第一板片414,且由該第一板片414與該第一嵌接板412界定出該凹槽410。而各被證資料均未揭露相對應於系爭專利所記載往該外表面之方向斜向延伸之支撐板43所連接於第一結合組之第一嵌接板412處的凹槽410等構造;則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2之技術特徵相較於被證3及被上證1、2之組合確有其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在權利範圍進一步限縮的情況下,各被證資料之組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



技術特徵有何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具有進步性。
4.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記載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3及被上證1、2之內容所完全公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請求項3之附屬項,記載有該第二結合組42之第二嵌接部423,具有一由該第二嵌接板422之自由端先向上彎折,再往遠離該基板40方向且延伸而概呈L形之第二板片424,且由該第二板片424可界定出該卡制空間420。而各被證資料均未揭露相對應於系爭專利所記載由第二嵌接部423所延伸該第二板片424可界定出該卡制空間420等構造,
9即該卡制空間420形成在第二嵌接部423之第二板片424與被安裝物之間,所形成的卡制空間420可供另一板體的第一凸伸板411穿置結合;再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末段記載有在將該第一凸伸板411穿伸於該卡制空間420內後,該第一凸伸板411即會受到另一板體4'之第二板片424'的頂部壓迫而牢固地卡制於牆壁之壁面與第二板片424'之間……而能增強組裝後之該第一、二結合組41、42'之結構強度……;然就被證3所揭露之構造觀之,其上突軌12係用於嵌插在另一面板10的上座槽14內,亦即僅具有嵌插結合而已。故二者不僅構造完全不同且所欲達到的功效亦完全不同。則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至3之技術特徵相較於被證3及被上證1、2之組合確有其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在權利範圍進一步限縮的情況下,被證3及被上證1、2等各被證資料之組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有何不具進步性理由,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具有進步性。
(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申請專利範圍:1.系爭產品無法被系爭專利之文義所讀取:
系爭產品中見及有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組合式壁板具有複數板體4,每一板體4包括一基板40及位於基板40兩端的第一結合組41及第二結合組42,以及第一結合組41之構造等。惟系爭專利之「該第二結合組42具有由該基板40之另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該基板40之貼設面402的一第二嵌接板422及一第二凸伸板421,以及一設置於該第二嵌接板422之自由端且形成有一卡制空間420的第二嵌接部423」,以及「當該板體4之第一結合組41與另一板體4'之第二結合組42'彼此相互結合時,是使該第一結合組41之第一凸伸板411相對應地卡制於另一板體4'之第二嵌接部422'的卡制空間4
1020內,另一板體4'之第二凸伸板421'是可相對應地嵌設於該



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410內,且由該第一結合組41、該第二結合組42'及該二板體4、4'之基板40、40'可界定出一概呈矩形之容置空間44」等技術特徵,不完全相同於系爭產品之「該第二結合組A2具有由該基板A0另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於貼設面A02之一雙層板片A25與一第二凸伸板A21,雙層板片A25末端形成相對於插槽A110的方形插頭A250,雙層板片A25具有一自貼設面A02側端朝外延伸的第二嵌接板A22,方形插頭A250側面鄰近第二嵌接板A22末端具有一第二嵌接部與一位於第二嵌接部下方的卡制空間」,以及「其一板體A之第一結合組A1與另一板體A'之第二結合組A2相互結合,該第一結合組A1之位於插槽A110一側的第一凸伸板A11對應卡制於另一板體A'之方形插頭A250一側之第二嵌接部外側的卡制空間內,另一板體之第二凸伸板對應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A23之凹槽A20內,該第一結合組A1、該第二結合組A2及該二板體A、A'之基板A0間形成一非矩形的容置空間A4」等技術特徵,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2.基於全要件原則,而依均等論比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之部分:
1之「該第二結合組42具有由該基板40之另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該基板40之貼設面402的一第二嵌接板422及一第二凸伸板421,以及一設置於該第二嵌接板422之自由端且形成有一卡制空間420的第二嵌接部423」部分,與系爭產品之「該第二結合組A2具有由該基板A0另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於貼設面A02
11之一雙層板片A25與一第二凸伸板A21,雙層板片A25末端形成一對應於插槽A110的方形插頭A250,雙層板片A25中具有一自貼設面A02側端朝外延伸的第二嵌接板A22,方形插頭A250側面具有一銜接於第二嵌接板A22末端之第二嵌接部A23與一位於第二嵌接部A23下方的卡制空間A20。」部分,二者構成差異技術特徵1。

系爭專利於基板40一側端之該第二結合組42具有同向間隔凸伸且平行於基板40貼設面402之一第二嵌接板422及一第二凸伸板421,該第二嵌接板422之自由端形成一具有卡制空間420之第二嵌接部423;系爭產品之基板A0一側端的第二結合組A2具有自基板A0側端同向間隔延伸且平行於貼設面A02之一具有方形插頭A250的雙層板片A25與一第二凸伸板A2



1,但系爭產品中,該雙層板片A25底部為一自貼設面A02側端朝外延伸的第二嵌接板A22,方形插頭A250底面為一銜接於第二嵌接板A22末端之L形第二嵌接部A23,L形第二嵌接部A23下方具有一卡制空間A20;該下方具有卡制空間A20之L形第二嵌接部A23因係成形於雙層板片A25底面而銜接第二嵌接板A22之末端,雖與系爭專利之該第二嵌接板422之自由端形成一具有卡制空間420之第二嵌接部423略有差異,但兩者仍具有相同之構造,故與系爭專利應用之技術手段實質相同。

系爭專利於二板體4組合時,其一板體4係以基板40之貼設面402與基板40一側端之第二結合組42自貼設面402側端凸伸的第二嵌接板422貼抵壁面,並以第二嵌接板422提供螺栓鎖固部位之功能。又第二嵌接板422之自由端之形成一具有卡
12制空間420之第二嵌接部423係用以提供另一板體4基板40側端之第一凸伸板411對應插接組合之功能,第二凸伸板421係用以提供另一板體之第一凸伸板411末端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對應插接組合之功能;而系爭產品於二板體A、A'組合時,其一板體A係利用其基板A0底面之貼設面A02以及雙層板片A25底面之第二嵌接板A22貼抵壁面,雙層板片A25為螺栓鎖固時,雙層板片A25底面之第二嵌接板A22亦為提供螺栓鎖固之部位,又系爭產品於一板體A之方形插頭A250插接另一板體A'的插槽A110時,其方形插頭A250底面之具有卡制空間A20之L形第二嵌接部A23係與另一板體A'之第一凸伸板A11凹凸對應結合,與系爭專利功能實質相同。
系爭專利組合式壁板於組裝後,其係利用板體4之基板40貼設面402側端凸伸的第二嵌接板422提供螺栓鎖固於壁面定位,並藉由兩板體4間之第二嵌接板自由端形成一具有卡制空間420之第二嵌接部423與第一凸伸板411對應插接組合,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421與第一凸伸板411末端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對應插接組合之功能。使板體得以平貼固定於壁面上,並使相鄰二板體得以平整地併接組合;系爭產品組合式壁板於組裝後,其板體之基板一側端的雙層板片係以螺栓鎖固於壁面上定位,兩板體結合時,雖利用方形插頭與插槽之插接結合,但系爭產品中,仍利用了一板體以其雙層板片底面之第二嵌接板末端之具有卡制空間之第二嵌接部提供另一板體側端之第一凸伸板對應插接組合,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與第一凸伸板末端第一嵌接部之凹槽對應插接組合,使相鄰二板體得以平整地併接



組合。故系爭產品組接使用後的結果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2之部分:

13專利請求項1之「當該板體4之第一結合組41與另一板體4'之第二結合組42'彼此相互結合時,是使該第一結合組41之第一凸伸板411相對應地卡制於另一板體4'之第二嵌接部422'的卡制空間420'內,同時,另一板體4'之第二凸伸板421'是可相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410內,且由該第一結合組41、該第二結合組42'及該二板體4、4'之基板40、40'可界定出一概呈矩形之容置空間44」部分,與系爭產品之「其一板體A之第一結合組A1與另一板體A'之第二結合組A2相互結合,其中該第一結合組A1之位於插槽A110一側的第一凸伸板A11對應卡制於另一板體A'之方形插頭A250一側之第二嵌接部A23外側的卡制空間A20內,另一板體A'之第二凸伸板A21對應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A13之凹槽A10內,該第一結合組A1、該第二結合組A2及該二板體A、A'之基板A0間形成一非矩形容置空間A4」部分,二者構成差異技術特徵2。

系爭專利組合式壁板於兩板體4、4'間利用第一結合組41與第二結合組42'彼此相互結合時,利用第一凸伸板411對應卡接於第二嵌接部422'的卡制空間420'內,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421'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410內,該第一結合組41、該第二結合組42'及該二板體4、4'之基板40、40'之間形成一提供鎖固於第二嵌接板上的螺栓頭部容置的容置空間44;系爭產品於兩板體A、A'間利用彼此側端之第一結合組A1與第二結合組A2相互結合時,除了利用方形插頭A25與插槽A110之插接結合外,仍利用第一凸伸板A11對應卡接於方形插頭A250底面第二嵌接部A23下方的卡制空間A20內,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A21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A13之凹槽
14A10內,於該第一結合組A1、該第二結合組A2及該二板體A、A'之基板A側端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A4,該容置空間A4因有支撐板A3及插槽A110之設置,非概呈矩形,與系爭專利之容置空間44有形狀上的差異,但系爭產品之容置空間A4係提供鎖固於底面具有第二嵌接板A22之雙層板片A25的螺栓頭部容置用途的容置空間A4,其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

系爭專利於二板體4相對應側端之第一結合組41與第二結合



組42對應結合時,利用第一凸伸板411對應卡接於第二嵌接部422'的卡制空間420'內,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421'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410內,而使相鄰二板體4、4'平整地併接組合,又系爭專利利用該第一結合組41、該第二結合組42'及該二板體4、4'之基板40、40'之間形成之容置空間44提供鎖固於第二嵌接板422上的螺栓頭部容置其中,以及利用第一嵌接板412提供遮蔽螺栓頭部與隱藏板體4、4'銜接部位之功能;系爭產品於二板體A、A'相對應側端之第一結合組A1與第二結合組A2對應結合時,利用第一凸伸板A11對應卡接於插頭A250底側之第二嵌接部A23的卡制空間A20內,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A21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A13末端之凹槽A10內,又系爭產品利用該第一結合組A1、該第二結合組A2及該二板體A、A'之基板A0間形成之容置空間A4提供鎖固於具有第二嵌接板A22之雙層板片A25上的螺栓頭部容置其中,以及利用第一嵌接板A12遮蔽螺栓頭部與隱藏板體A、A'銜接部位之功能。

系爭專利組合式壁板於組裝後,其利用二板體4相對應側端之
15第一結合組41與第二結合組42之對應結合,其中,利用第一凸伸板411對應卡接於第二嵌接部422'的卡制空間420'內,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421'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410內,而使相鄰二板體4、4'得以平整地併接組合。同時利用該第一結合組41、該第二結合組42'及該二板體4、4'之基板40、40'之間形成之容置空間提供鎖固於第二嵌接板422上的螺栓頭部容置其中,並藉由第一嵌接板412遮蔽螺栓頭部及隱藏板體4、4'銜接部之美觀效果;系爭產品組合式壁板於組裝後,其二板體A、A'間雖利用第一結合組A1中之插槽A110與第二結合組A2中之方形插頭A250插接結合外,其中,仍利用第一凸伸板A11對應卡接於方形插頭A250底面第二嵌接部A23的卡制空間A20內,以及利用第二凸伸板A21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板A12末端之第一嵌接部A13之凹槽A10內,使相鄰二板體A、A'平整地併接組合。同時以第一結合組A1、第二結合組A2與該二板體A、A'之基板A0側端之間形成之容置空間A4提供鎖固於具有第二嵌接板A22的雙層板片A25上的螺栓頭部容置其中,也利用第一嵌接板A12遮蔽螺栓頭部及隱藏板體A、A'銜接部之美觀效果。其組裝使用結果與系爭專利相同。
品無論於應用之技術手段、所具備之功能及使用結果皆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有均等論之適用。故判斷系爭產品落入專利案



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第1項之專利權之均等範圍。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與系爭產品「組合式壁板」之異同分析結果中,因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經解釋後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實質相同,判斷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16(四)組合式壁板產業一般生產初期出貨量較少,隨工廠生產時間產量遞增成長,觀被上訴人產製行為至少自1月開始至3月底,依通常一般同業生產量粗估1月至少生產2日,2月至少生產4日、3月至少生產10日,共3個月內生產天數16日;又工廠平均每日生產量為150坪,每坪售價為1,471元,故被上訴人於1月至3月間至少生產金額可達3,350,400元,再一般同業40%利潤扣除人事管銷費用後以20%淨利計算,被上訴人所得利潤至少有706,080元。為此起訴請求:1.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06,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不得再行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物品。3.上訴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則以:
(一)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被上證1、2組合後可得,「一種組合式壁板,包含:複數板體4,每一板體4包括一基板40,及分別接設於該基板4之兩相反端之一第一結合組41及一第二結合組42,該基板具有一外表面401,及一反向於該外表面401之貼設面402,該第一結合組41具有由該基板40之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該基板40之貼設面402的一第一嵌接板412及一第一凸伸板411,以及一設置於該第一嵌接板412而形成有一凹槽410的第一嵌接部413,該第二結合組42具有由該基板40之另一端同向延伸且彼此相間隔而分別平行該基板40之貼設面402的一第二嵌接板422及一第二凸伸板421,以及一設置於該第二嵌接板421之自由端且形成有一卡制空間420的第二嵌接部423」。

173、被上證1、2三引證之組合相互比對後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完全相同於被證3、被上證1、2之組合,唯一不同處係於:「該外表面401上凹陷形成有至少一往該貼設面402逐漸傾斜的斜面區403」部分。然參照被上證3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22行起至第6頁第3行:「請先參閱第3圖所示……其壁板20係包括外側金屬板31、



內側鋁箔紙22……又金屬板21頂部先向前彎折一斜伸部26……」,即已揭示該唯一不同處:「該外表面401上凹陷形成有至少一往該貼設面402逐漸傾斜的斜面區403」。故二者皆有「當該板體4之第一結合組41與另一板體4之第二結合組42彼此相互結合時,是使該第一結合組41之第一凸伸板411相對應地卡制於另一板體4之第二嵌接部423的卡制空間420內,同時,另一板體4之第二凸伸板421是可相對應地嵌設於該第一嵌接部413之凹槽410內,且由該第一結合組41、該第二結合組42及該二板體4之基板40可界定出一概呈矩形之容置空間44」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於其申請日之前,由壁板業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3、被上證1至3之先前技術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顯能輕易完成者,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所揭示:「……該支撐板43、該基板40與該第一嵌接板412圍繞界定出一截面為三角形之柱狀空間45」之技術內容,亦完全揭露於被證3、被上證1、2之組合。二者雖於柱狀空間45有三角形及菱形之差異,然此一差異係一般等效形狀之差異,自不具創作上之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內容在其申請日之前,由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發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