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4年度,576號
STEV,104,店小,576,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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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5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王嘉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最新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有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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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