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樹堂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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