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4年度,164號
TLEV,104,六簡,164,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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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原   告 黃義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4,545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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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