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亦 未記載冠權企業有限公司與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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