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威德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英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
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捌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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