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調字,104年度,233號
CHEV,104,彰小調,233,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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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33號
原   告 周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54,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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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