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4年度,363號
CHEV,104,司彰調,363,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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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陸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錫昭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花壇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及全體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二、陳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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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