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應徵收之
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5條及第26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將其受讓原債權人銄旭電子企業行對於相
對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公示
送達,此即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經查債權讓與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719,731 元,則依上述法律規定,應繳納聲
請費新台幣2,000 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
三、另請補正相對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茲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000 元及
補正相關證據,逾期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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