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陳榮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
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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