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49號
GSEV,104,岡簡,49,201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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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瑞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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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