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郭馨予
郭騰元
鍾政嬌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18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7 月2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瓊玉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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