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慧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
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