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269號
PTEV,104,屏補,269,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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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張
水赺、黃基峰黃豊仁黃鈴瑱黃玲嘉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7,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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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