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方陳阿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