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243號
PTEV,104,屏補,243,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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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方陳阿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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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