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235號
PTEV,104,屏補,235,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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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張芳菱
被   告 許屏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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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