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4年度,170號
PTEV,104,屏小,170,2015072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秀基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屏小字
第17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0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