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原屏簡字,104年度,1號
PTEV,104,原屏簡,1,201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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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屏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蘭柱
      蘇進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04 年5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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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