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110號
PTEV,103,屏簡,110,201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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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文耀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楊鳳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簡字第11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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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