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743號
原 告 徐強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購買HTC 蝴蝶第二代行動電話手機1 支,於保固期間發生物之瑕疵, 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公司設立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狀內雖以原告體弱多病為由,請求能就近由本院審理等情 ,依法難認有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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