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779號
原 告 張惠洹即華克汽車商行
被 告 黃訓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起即積欠新台幣( 下同)9,290元之修理費至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修護單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 造間維修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27日起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