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6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吳婉惠
被 告 徐祥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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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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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20,701元 │19,000元 │20.00 │93年8月29日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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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 │29,325元 │29,325元 │18.25 │93年7月10日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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