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4年度,545號
SLEV,104,士小,545,201507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54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蔣鵬飛(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蔣君斐(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蔣震宇(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蔣慧華(即黃惠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
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惠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惠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 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 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 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參照)。又民事訴 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 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 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 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 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 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 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 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 體所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 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4 人核發104 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支付 命令,而被告蔣君斐於法定期間,以上開債務尚有糾葛為由 聲明異議,依上說明,被告蔣君斐對於支付命令,以債務尚 有糾葛為由聲明異議,已足認其異議非基於個人之關係,應 認為該異議之效力及於被告蔣鵬飛蔣震宇蔣慧華,即應 視同原告對被告全體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蔣鵬飛蔣君斐蔣震宇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 申請分割,原告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黃惠美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伊申請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VISA信用卡消費使用,而黃惠美未依約如期繳款,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 為清償。又黃惠美已於103 年5 月2 日死亡,為其繼承人之 被告均未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黃惠美之遺產範圍內,對未 清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乃依信用卡消費借貸契約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蔣慧華答辯略謂:伊對原告的請求無意見,但是原告的 利息不能一直算下去,伊有意願與原告談和解等語。被告蔣 鵬飛、蔣君斐蔣震宇則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函文、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帳款明細、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函文等件為證,且為被告蔣慧華所 不爭執,而被告蔣鵬飛蔣君斐蔣震宇均經合法通知既未 到場,復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至被告蔣 慧華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繼承人黃惠美既已陷於遲延,且系爭契約約定之利 率亦未逾法定年息20%之最高利率限制,則原告請求遲延利 息,於法尚非無據,被告蔣慧華所辯,尚非可採。從而,原 告依信用卡消費借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惠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惠美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
│編號│使用工具│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民國) │
├──┼────┼─────┼────┼───────┤
│ 1 │VISA │83,909元 │18.75% │103年6月14日起│
│ │信用卡 │ │ │至清償日止 │
├──┼────┼─────┼────┼───────┤
│ 2 │VISA │7,388元 │18.75% │103年6月28日起│
│ │信用卡 │ │ │至清償日止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