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03年度,6號
SLEV,103,士訴,6,2015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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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6號
原   告 周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游丞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6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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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