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4年度,196號
SLEM,104,士簡,196,201507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連
被   告 黃文籐
被   告 鄭人華
被   告 陳昭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德連黃文籐鄭人華陳昭明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仟元、賭具撲克牌陸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