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4年度,234號
CYEV,104,嘉簡調,234,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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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鄭蛘允
相 對 人 羅棋澤
相 對 人 羅海山
相 對 人 羅明宗
相 對 人 羅榮賢
相 對 人 羅龍雄
相 對 人 羅俊欽
相 對 人 羅年昆
相 對 人 羅春全
相 對 人 羅中正
相 對 人 羅敬恩
相 對 人 羅敬吉
相 對 人 羅歐秋桂
相 對 人 羅惠芬
相 對 人 羅惠滿
相 對 人 羅惠聰
相 對 人 羅婕予
相 對 人 羅承隆
相 對 人 羅淵洲
相 對 人 羅何秀
相 對 人 吳美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以下同)1,33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62
2 元【{土地:144*20000*1/24=120000}+ {1314號建物:81
. 6*0.3025*32000(每坪造價)*130/100(系爭建物段落等級)
* 〈1-1 %(折舊率)*35 (使用至今年數)*1/24 =2781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315號建物:81.6*0.3025*3200
0 (每坪造價)*130/100(系爭建物段落等級)* 〈1-1 %(折
舊率)*3 5(使用至今年數)*1/24 =27811 ,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175622】,應繳第一審1,880 元,原告欠55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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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