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聲字第34號
抗 告 人 邱顯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