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年資及等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勞簡字,104年度,1號
CYEV,104,嘉勞簡,1,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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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邱明聰
被   告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訴訟代理人 孫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年資及等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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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