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陳佳任
被 告 捷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核發彰院恭一○三年度司執萬字第三五○六六號執行命令,於訴外人詹容瑋任職被告期間即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至訴外人詹容瑋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詹容瑋對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債權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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