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199號
NTEV,104,投簡,199,201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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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卓敏隆
      沈民耀
被   告 陳長興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被告陳泰蒼等人分割共有物,原告於 民國104 年7 月7 日具狀追加被告陳長興,惟陳長興已於原 告起訴前之101 年12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 陳長興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 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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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