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25號原 告 林永華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複代理人 余佳玲被 告 林福添 林添財 林添盛 林添賜 林添惠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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