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125號
NTEV,104,投簡,125,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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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林永華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   告 林福添
      林添財
      林添盛
      林添賜
      林添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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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