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4年度,174號
NTEV,104,投小,174,2015071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7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邱詠薇
被   告 李友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