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賴素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耀堂等人間請求加入祭祀公業等事件 ,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賴耀堂、蕭秀琴、賴慶穆、賴耀南、賴耀北、賴銘智、
賴顯德、賴同育、賴未雄、賴聰敏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
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加入祭祀公業之正確全稱?設立人?主事務所地址?並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請求加入之祭祀公業有無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
四、本件起訴聲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包括請求加入起訴狀
案由欄所記載之「聖母會」?
五、起訴狀案由欄所載請求加入之「聖母會」之正確全稱?管理
人?主事務所地址?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請求加入之「聖母會」有無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
七、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計算式?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