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被 告 彭瑜玫即彭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9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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