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7年度,1432號
NHEV,97,湖小,1432,201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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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432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被   告 黃盟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盟佑」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盟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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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