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茂城
相 對 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雄生
相 對 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相 對 人 林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聲請人係同時聲請支付命 令及調解,狀內並稱若相對人異議人即聲請移付調解,經本 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後,相對人均聲明異議,但聲請人應 繳聲請費共2,000 元,聲請人僅曾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交聲 請費500 元,尚欠繳1,5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0日 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並曾至本院聲請閱卷,其亦顯已明知 此項裁定內容)。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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