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99號
原 告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8,9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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