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4年度,657號
NHEV,104,湖簡,657,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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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57號
原   告 胡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少臻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6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已扣減
  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聲請費500元)。
二、聲請支付命令時所附證物一至證物三之全部證物影本乙份,
  以供被告表達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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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