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02年度,3號
NHEV,102,湖訴,3,2015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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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貴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呂章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章平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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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