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946號
SJEV,104,重簡,946,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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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46號
原   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原告與被告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
萬零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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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