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979號
SJEV,104,重小,979,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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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97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被   告 蔡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97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下午1
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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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