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00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施朝榮(施河之繼承人)
施榮華(施河之繼承人)
施榮隆(施河之繼承人)
施榮坤(施河之繼承人)
施萍(施河之繼承人)
張清水(施河之繼承人)
張清得(施河之繼承人)
張金枝(施河之繼承人)
張金珠(施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0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蘇春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施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捌萬伍仟零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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