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高郁峰
即被處罰
人
被移送人 王柏棋
即被處罰
人
被移送人 陳至綸
即被處罰
人
上列被移送人即被處罰人高郁峰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104 年度重秩字第15號裁定處罰
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6月
2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402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郁峰、王柏棋、陳至綸各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 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 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高郁峰、王柏棋、陳至綸因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重簡易庭裁定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並確定 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本院104年度重 秩字第15號裁定影本1份、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各3份 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6,000元,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 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被處罰 人高郁峰、王柏棋、陳至綸各處罰鍰6,000 元,易以拘留以 1,200元折算一日,應各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