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謝明志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4
年7月15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4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明志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4年7月10日21時5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施誠恩,加暴行於人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施誠恩、謝明志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三)新北市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附卷可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