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342號
FSEV,104,鳳補,342,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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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茂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豫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閏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1,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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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