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332號
FSEV,104,鳳補,332,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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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吳明開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友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 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12,000元×21平方公尺=252,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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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