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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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源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667,966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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