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沈坤上
姜明霞
曾秀夫
洪宗林
楊隆志
曾上養
曾紀枝葉
曾淑惠
沈張秀娥
朱楊秀枝
楊崑煌
陳吳淑蓮
顏林麗珠
楊銀發
侯素真
陳德宗
陳劉錦雀
張國助
許訓祥
魏明雄
洪楊彩蓮
曾嘉林
曾吳素
曾輝勇
曾太霖
曾秀子
上2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市長
訴訴代理人 吳兆民
薛仲傑
參 加 人 下營上帝廟
代 表 人 姜金利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2月
23日臺內訴字第10322001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下營上帝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參加人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下廟管字第102 0251號函檢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對該廟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70、70-1地號土地上建築物「下營零售市場」(下 稱系爭建築物)之安全鑑定報告書給被告,請被告公告停止 使用並予拆除,經被告於103年2月13日派員會同所有權人及 使用人(含原告)赴現場會勘,經會勘後以103年3月10日府 工使二字第1030194702號函通知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經參酌上帝廟及自治會之安全鑑定報告書結果,皆認為建 築物有部分損壞,需進行修繕及結構補強;據此,請下營上 帝廟儘速辦理建築物結構補強或拆除事宜,善盡管理責任。 並建議於修繕、拆除前停止使用,...」參加人復於103 年5月8日以下廟管字第1030076號函向被告陳情,以系爭建 築物外表破舊不堪,其內部結構縱使補強,亦難改變民眾使 用安全之疑慮,請求協助拆除重建,被告認系爭建築物安全 性存有疑慮,且因故無法修繕,為維護公共安全,乃依建築 法第81條規定,以103年6月12日府工使二字第1030564102B 號公告立即停止使用,並另函通知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 ,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