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邱鈺萍(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被選定當事人)
吳馨如(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被選定當事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